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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区(市)县农委系统二○一一年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1-07-21 10:31:30 编辑:qingqian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2011年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成府目督发〔2011〕12号)规定,结合市农委直属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农委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2011年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成府目督发〔2011〕12号)规定,结合市农委直属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农委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委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目督领导小组)牵头,市农委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目督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请市农委党组审定。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直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按季自查、半年抽查的方式实施。重点检查市农委下达目标运行情况、委党组会和办公会议定事项、领导批示和立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计分。
(二)年度综合考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项准备工作,于12月10日前将形成的目标自查报告送委目督办核阅。由委目督领导小组在12月中旬集中进行会审考评。
(三)由人事处、监察处、机关党委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第五条 按照《2011年市农委直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确定的绩效项目和指标、具体内容和分值进行考核,实行分项考核计分。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直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分值构成:
(一)工作业绩40分。其中,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目标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20分,保障性工作目标15分,获奖情况5分。
(二)内部管理20分。其中,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10分,信访工作和应急管理5分,督查督办3分,目标管理2分。
(三)工作创新10分。其中,工作创新8分,调查研究2分。
(四)满意度测评30分。其中,领导评价15分,处室评价5分,本单位职工测评10分。
第七条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市农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4分、2分、1分;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3分、2分、1分;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扣分的,由委目督领导小组会审提出意见,报委党组审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目标绩效管理等次确定。根据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情况,报请委党组审定后,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目标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先进单位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重大违纪问题,被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的;
(二)在目标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市农委作出明确要求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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