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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区(市)县农委系统二○一一年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7-21 10:28:08 编辑:qingqian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市农委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局、供销社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农委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目督领导小组)牵头,市农委目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市农委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局、供销社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农委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目督领导小组)牵头,市农委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目督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请市农委党组审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市农委分解下达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 市农委分解下达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统筹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新农村示范片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中,打造现代农业综合示范亮点、灾后重建产业发展等形成的新典型、新经验情况。
第六条 农业、畜牧业、农机、市场、农资等农村经济统计管理和信息的报送情况。
第七条 领导评估和处室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将区(市)县划分为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近郊区、远郊区三类,分类区进行考核和评选先进。
(二)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自查、半年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责任
(一)重点工作目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的考核,由委目督办牵头,会同各目标牵头处室共同实施。
(二)示范亮点工作目标的考核,由新农办会同政策处共同实施。
(三)农业、畜牧业、农机、市场、农资等农村经济统计管理和信息的报送目标的考核由规划处会同各项统计牵头处室共同实施。
(四)领导评估和处室评价工作,由委目督办实施。
 
第四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本分值设置为:重点工作目标30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10分,示范亮点30分,统计和信息10分,评估20分。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目标30分。主要包括市农委分解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主要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部署(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得29分,未完成的按项扣0.5分。承办市上民生工程检查的,按项计0.5分。
第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10分。主要包括市农委分解下达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畜牧食品局、省供销社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项扣0.5分。
第十三条 示范亮点30分。打造的现代农业综合示范亮点、灾后重建产业发展等形成的新典型、新经验等点位,在部、省、市有关现场会和全市现代农业现场会上参观,以及完成其他工作要求的得29分。调研报告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工作研究上刊登,按篇计0.5分。
第十四条 统计和信息10分。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未完成的按项扣0.5分。
第十五条 评估20分。委领导评价15分,其中,主要领导评价9分,其他领导评价6分。处室评价5分。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市农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4分、2分、1分;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3分、2分、1分;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扣分的,由委目督领导小组会审提出意见,报委党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报请委党组审定后,确定目标绩效管理等次,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目标绩效考核结果抄送当地目标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书面向市农委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一)凡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单位(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
(二)在目标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市农委作出明确要求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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