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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2-01-11 09:49:44 编辑:qingqian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0
    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我市月最低工资为1050元、960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10元/小时两档。根据要求,彭州、崇州、邛崃、金堂、蒲江、大邑执行960元/月,1

    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我市月最低工资为1050元、960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10元/小时两档。根据要求,彭州、崇州、邛崃、金堂、蒲江、大邑执行960元/月,10元/小时工资标准;其他14个区(市)县执行1050元/月和11元/小时。

    我市历来重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1995年起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先后10次调整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50元、780元、710元、650元调整为1050元、960元、880元、8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9元、8.2元、7.5元、6.8元调整为11元、10元、9.3元、8.4元。我市按照国家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和“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改善民生行动计划”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的目标要求,统筹考虑城乡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结果和各区(市)县政府、人社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反馈的书面意见,确定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和960元,比原来的850元和780元上调23.1%-23.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元和10元,比原来的8.9元和8.2元上调22%-23.7%。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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